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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建筑工程类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8-03

 

                   闽质监科〔2012〕357号

各有关实验室: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室出具的数据科学、公正、准确,按照《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6号)要求,对我省建筑工程类检测机构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申请“两工地”起重机械检测能力的要求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仅限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委托检验,且取得省级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出具检测报告。若要从事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检验和无损检测须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相应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2.按实验室资质认定的要求,仅受理依照相关标准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申请。实验室在申请时应对检测项目的类型进行分类,对非检测数据的项目不予认定。

  3.授权签字人应为机电类、机械类等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机电类、机械类相关专业的学习经历;且通过有关部门起重机械的专业培训,并持上岗证。

  二、对申请建筑物主体结构检测能力的要求

  实验室资质认定仅受理依照相关标准出具检测数据的能力。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鉴定、可靠性鉴定等属于检查机构能力的项目可向国家认监委或认可委申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或认可。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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